本站留言版

嚮導證照相關事宜.體委會全字第0950018424號函公告有說明

ann469(雲英)

2006/9/15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50018424號函公告
有關報名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非持有高山嚮導證之報考者,所出具之登山社團證明,應以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社團立案證明為有效之證明。各體育會或學校之登山社團所開立之證明,為不符授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二、體檢及急救證書之認定
1、 體檢表及急救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公告日回溯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即95.5/19日以後之體檢表及急救證書為有效)。
體檢項目為:(受檢者請攜帶一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張即可)
1.物理體格檢查
2.視力及雙眼視力檢測
3.辨色力檢查
4.聽力檢查
5.四肢活動能力檢測
6.胸部X光檢查
7.心電圖檢查 (一般)
2、 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以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或公立醫療院所,所開立之證明為合格之證明或證照(EMT証照視為有效之急救証書)。
3、 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逾期或尚未取得者欲報考本檢定,需提具切結書同意於11月17日17:00前送達(非投郵日)合格之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於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否則喪失考試資格並不得要求退費。
4、殘障人士報考檢定附合格體檢表並需請醫生加註足以擔任嚮導工作始具報考資格。
三、持有高山嚮導員證之報考者,除年滿二十歲之資格外,另附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及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或證照。
四、報考健行嚮導員所附之『累計參加七天以上之登山訓練證明』,應以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登山社團所開立證明為有效之證明。
五、報考健行嚮導員所附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附表一規定『其他難度相當於以上所列路線之攀登路線』之證明,應以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登山社團所開立證明為有效之證明。
六、溯溪級數第四級以上之攀登路線,以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社團立案證明為有效之證明。
七、攀登嚮導之攀登級數,以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登山社團所開立證明為有效之證明。
八、檢定科目視實際需要決定以術科或學科方式檢定或混合方式檢定。
九、檢定之時間及場次等均依評審委員會議決議執行,承辦單位保留依據報名狀況調整之權利。
十、嚮導證遺失者需檢附原申請高山嚮導證之登山社團證明,本會再依體委會提供之資料核對無誤後始承認報名資格,若報名資格造假乃喪失報名資格並不得退費。

所有回覆

  • 這個解釋感覺有致大專學生登山社團於死地的感覺 > ----------------------------------------------------- < 一、非持有高山嚮導證之報考者,所出具之登山社團證明,應以登 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 關立案』者,所提供之社團立案證明為有效之證明。各體育會 或學校之登山社團所開立之證明,為不符授證辦法第二條之規 定。
  • 還好吧 除非入山入園的規定改成非要有認證過的登山嚮導員參與不可 想要考的大學生自己去找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的登山社團也可以 只是令人納悶的是 為何一定要把大專登山社團排除在外 大學生出具的證明為何就不能用 真是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