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一些原點基石, 廢棄裸露在外, 很想把他搬回家保存紀念, 以免遺失. 詢問內政部後, 所得答案如下: (還是少動基石歪腦筋好, 免得被關三年)
Q:您好, 請問毀損傾倒的三等三角點基石, 是否可私自拆除, 帶回家, 紀念保存.
A:按「損毀或移動設置之各種標石、標桿、燈標、浮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測量機關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造具測量標保管清冊,分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當地地政機關隨時實地查對,如發現測量標移動或損毀者,應即將移動或損毀情形層報內政部及通知原測量機關依法處理。」分別為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民眾倘如發現政府機關所設置之各種測量標有遭破壞、損毀或移動等情形,應依上開規定通知當地地政機關或本局,切勿私自處理,以避免觸犯法律。另測量標是國家發展經濟、重大工程建設及土地規劃利用之基石,民眾應共同愛惜維護,以維國家重要資源。
最後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