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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的合作社法修法

beefly(小蜜蜂)

2018/12/30


在104年以前的合作社法之下,許多機關都設有員工消費合作社,尤其是具有觀光、環境教育性質的政府機構,員工消費合作社的設置對其出版品的販售與環境教育的推廣不可或缺,其中尤以國家公園的員工消費合作社至為重要。
台灣的國家公園大多位在偏遠地區,有的遊客中心更在偏遠深山,平日難得有遊客消費。
為了能讓國家公園的出版品、文宣品、環境教育宣導品可以順利推廣,所有國家公園的遊客中心販賣部皆以員工消費合作社的型態經營販賣部。
這對國家公園有個好處,因為位處偏遠,收益難以穩定,更談不上優沃。員工消費合作社是由機關員工出資入股成立,等同由員工直接經營,這種方式不用計較營業額的多少,但卻可以在沒有業績壓力下,順利讓各項出版品無縫接軌地進入自有的銷售點販售,甚至員工以合作社的名義創立與國家公園有關的文創商品。從外觀看,遊客中心的販售品就是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的最大窗口。
由於不計盈虧都可以經營下去,所以即使高山地區,仍可以將販賣部經營得有聲有色。
既然是員工入股出資,那麼合作社有盈餘有賺錢,社員當然可以分紅。
只是現在社會對軍公教要求嚴苛,多拿一點錢就被定罪、污名化。
國立故宮博物院只不過是以合作社經營的機關之一,只是他販售的商品可能單價較高,銷售額高,導致員工的「分紅」比別的機關多而已。
立法委員就是看不慣這點,非得把「圖利」與之畫上等號,於是分別在100年及104年各修了一次合作社法,新增第三條之一,限定「非社員使用」(也就是遊客)的限制門檻,104年更增列「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以及更致命的「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這三項。
換句話說,社員的消費必須佔七成,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消費也必須在五成以上,然後不得「分紅」
國家公園的員工誰沒事整天去合作社買東西?而且沒有分紅,就等於入股的誘因消失,必須解散合作社。
立法委員立法過程太過暴力,也缺乏專業,政府各部門性質不同,其實無法一體而論。
所以104年後,所有國家公園的合作社全部解散,改以招標方式經營販賣鄗,結果:
經營好的如都會區的國家公園,像陽明山、金門,但販售的東西八成都與國家公園無關,國家公園的出版品只佔一個小小的商品空間。

陽明山的販賣部由「石尚」得標,但大部份都販售他的動物娃娃,只有很少部份是國家公園出版品。




這是金門國家公園遊客中心,賣的東西更誇張,是樂高積木



玉山國家公園梅山遊客中心,沒有廠商要標,只有草率地放幾件出版品,灰塵堆積,十分冷清。



墾丁國家公園更慘,廠商不堪虧損,結束營業,從此無人要標,販賣部變成蚊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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