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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計價方式:
24 小時: 150元 (租金僅含話機本身,通話費額外付費一分鐘30元)
運送方式:
面交(楠梓/岡山),7-11 /火車站取貨。
押金:
5,000
規格:
/satellite-phone/isatphone-1.html
如何預約:
請見關於我(勿直接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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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地點時間請見關於我 (亦可另外協商)
下標即同意以下合約(不再簽訂實體合約)
器材出租合約 甲方向「登山補給站」之 賣家帳號Chenjoe〈以下簡稱乙方〉承租各式登山露營用品(物品如本商品頁所示)特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標的物 本合約中甲方所承租之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如露天 之商品名稱,其細節於面交時簽定商品附件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租期 一、本合約以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起租,標的物返還時間以本合約規定為準。
第三條:租金、押金 一、甲方應於面交商品之時,按合約規定之金額支付現金之押金予乙方。 二、甲方質押之押金,於合約終止時若無維修等相關問題時,扣除租金後由乙方歸還甲方。否則待維修完成後,再予以歸還。
第四條:租金給付 一、標的物租金以甲方及乙方簽約時為基準。 二、甲方應於物品返還時,按合約規定之金額由押金內支付租金予乙方。 三、甲方與乙方合約簽訂後,若甲方於合約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乙方無須退租金給甲方。
第五條: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甲方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將標的物返還乙方。
二、乙方在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外,另給予甲方兩小時緩衝時間,合約之所有標的物在緩衝時間內歸還,但不得超過晚間營業時間,甲方歸還設備若超過合約訂立時間,一律補收逾時租金。
三、甲方返還時間逾時超過兩小時,則以合約規定返還時間每加二十四小時為乙期,每期計算乙次。
四、合約到期後逾二十四小時後未將標的物返還者,且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要延展租賃時間,乙方得沒收押金全額。
五、合約展期,則按展期後新約時間返還。
第六條:合約展期
一、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需於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甲方與乙方簽定新合約以達成合約展期。
二、若甲方於合約租期逾時未通知乙方需將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將押金全額沒收。
三、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以簽定的新合約為基準。
四、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決定是否達成合約展期。
第七條:租賃點收 甲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點收完成後之功能不正常、損壞,除非因長期累積使用或器材壽命,若由乙方判定是人為損傷造成,一律為甲方之責任,乙方有權利決定要求甲方照合約予以賠償或維修。
第八條:返還測試 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依照合約中所載標的物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乙方測試認可後,方完成返還手續。
第九條:所有權 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更換零件。
第十條:損害賠償 甲方發現標的物故障,失常、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判斷確認後,若是人為因素造成需維修,乙方視情況有權利決定委託商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與新品等值的現金(標的物價值詳見附件)。維修之費用,乙方需出示統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並且甲方需負擔維修期間的租賃費用,維修期間的租金以平日價的30%計算。
第十一條:合約範圍 與本租賃案件有關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十二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合約收執 無實體合約,經甲方下標完成即為同意此合約。
第十五條:租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_________時起,至 年 月 日__________時止,租期共計__________天。
第十六條:合約租金_______ 元整。
第十七條:合約押金_____5,000___________ 元整。
您好,我想要租用衛星電話,不知道如何跟您聯絡比較方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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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租用衛星電話的事宜~
您好;想詢問租用衛星電話事宜,要如何跟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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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方便租借衛星電話嗎?請問地點是否位於高雄楠梓這裡呢?謝謝。
您好,預計為10天左右。
您好,我想要租用衛星電話,不知如何跟您聯絡比較方便,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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