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在高山 隊友身體不適 非醫護人員可以給藥嗎?


我是醫護人員 在山上我會不吝幫山友建議或解決身體不適的問題

如果隊裏沒有醫護人員 隊友不幸發生病痛時 你會給他你所帶的個人藥物嗎?
身為領隊的人該怎麼處理呢?
會不會惹得一身腥? 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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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大致上有分處方藥,非處方藥; 不知你所稱的藥...是甚麼藥? 上山我會備一些退燒止痛藥,像普拿疼,及綜合感冒藥,或止瀉藥.. 某些藥並不需要醫師處方,安全性也比較高,應該問題。 有些藥如..威爾剛、抗生素、等等及一些需要醫藥師給予的藥, 應該交由專家判斷後才能給予的藥,非這方面專家最好不藥隨便給其他人服用。
  • 有的山友很熱心 很關照周遭的人 不管是一般的病症還是高山症 只要幫得上忙 他都會義不容辭 不管是輕症或重症 有的領隊會猶豫投藥 甚至原則上採取不投藥的堅持 只做其它緩和症狀的處置 有的領隊會積極投藥 但仍然擔心這藥給得對嗎 或劑量恰不恰當 背負極重的壓 力 如果不給藥的話 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隊友在你眼前繼續惡化 更有人道上的包 袱 在無醫療資源的高山上 給不給藥 真是兩難 諸位認為怎麼做才好呢?
  • 就靠各位大大自行拿捏啦 只要人還活著,就沒事 萬一人死掉了,那"可能"會有事 這可能取決於家屬 這社會病了 即使您是做對的事做對的處置 即使您是懷著朋友不能見死不救的道義 反正趕快想辦法送下山就醫就對了 剩下的處置可能都有事 依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這樣就很明白啦 只要您給藥,那就限入恐怖的被告危機 沒有啥麼是急著須要您在高山上給藥的 趕快下山就醫就對了
  • 不是醫療人員、最好不要、因有一次去參加人家隊伍的行前會議、得知他們是告知隊員、有甚麼藥是預防甚麼症狀、但在出發前自已先試〈因個人體質不同、最好經醫生開的藥方〉、同時因好人難為、善意但介於法律、所以隊員最好出發前去看診時問醫生、比較好。
  • 從法律層面探討嚴重高山症投藥之兩難困境 (1/2) 作者 整理: 邱 哲 煌 九十九年元月十日 定稿 有的山友很熱心,很關照周遭的人,不管是一般的病症還是高山症,也不管是輕症或重症,只要幫得上忙,他都會義不容辭。有的領隊會猶豫投藥,深怕稍一不慎,觸犯醫療法規,纏得一身官司,所以,原則上採取不投藥的堅持,只做其它緩和症狀的處置;有的領隊會積極投藥,但仍然戒慎恐懼,擔心這藥給得對不對,或劑量恰不恰當,背負極重的壓力;如果不給藥的話,可能就只有眼睜睜地看著隊友在你眼前繼續惡化,更有人道上的包袱。在極度缺乏醫療資源的高山上,給不給藥,真是兩難! 諸位認為如何是好呢?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這種兩難的困境,我特地請教了一位檢察官及兩位法官;三位都有高山經驗, 三位也都是現職的司法人。 壹. 請教檢察官一個問題: 高山上, 高山症蠻常見的;偶爾會碰到嚴重的情況,譬如:高山腦水腫、高山肺水腫。偏偏有時處在無法對外聯絡通訊的地方,或是碰巧遇到惡劣天候時,直昇機無法即時救援,有些山友因此命喪黃泉。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如果領隊或山友(非醫療人員)剛好帶了治療高山症的藥,依法可以給藥嗎?如果法令不允許,難道就眼睜睜看著一個原本有說有笑、生氣蓬勃、真真實實的生命體,在你面前與死神掙扎、拔河,終至歸於死寂?真是天人交戰啊! 檢察官的答覆如下: (條文是我 Lawechiu 自己抓來貼上去的) 由於藥事法主要是規定藥商和管制藥, 醫師法規定醫師的責任和義務, 藥師法規定藥師的工作權責, 醫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 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目前找不到一般民眾的責任, 故只能想到回到原本基礎的刑法原理, 在所謂緊急的情況, 會構成刑法24條緊急避難的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 只要是用到刑法, 就必須遵守證據法則, 此部分是非法律人很難注意的事, 主要的情形是, 用藥有疏忽反而造成傷害(如果真的發揮功能,應該不會有糾紛), 投藥的人必須事後舉證證明用藥人當時真的有高山症、腦水腫、肺水腫的徵狀, 而且, 必須是顯而易見的徵狀, 並投藥人要有該藥的必要知識且已遵守投藥時間和原則, 這些都很嚴格, 因為刑法第24條要能構成, 是很少數的, 在我任職司法業務10年間, 只認定1次過, 還好, 上次有聽1位高山嚮導, 這些高山症的知識和排除方法好像他們都有學過, 只是投藥的知識, 沒有人教他們, 如果有專業的醫師指導他們,使他們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準確投藥, 即使用藥有問題, 若已遵守了規則, 還是可以使用緊急避難的法則。 若是因用藥錯誤造成生命、身體之危害, 會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的要件, 嚴重一點, 如果是完全沒有顧及用藥知識和規則就投藥, 會構成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殺人罪), 故此部分檢察官會偵辦, 再以證據認定構成要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通常用藥正確了, 沒有受傷或死亡, 都可以認定是緊急避難, 即使違反醫師法, 也會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貳. 一位法官認為,在這種人命關天的緊急狀況下,給予正確的藥物治療是合情合理的。 根據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應該不會有檢察官做出起訴處分的吧。 法官還慎重的問我,目前有這樣的案件被起訴嗎? 如果有的話,他就要再詳細地翻閱法條再答覆我了;我說沒有啦, 我在設法幫山友們解套而已;台灣有如此多的崇山峻嶺,每年都有數量龐大的山友在高山活動,碰到嚴重高山症的機會之大,自然也不在話下。以前對高山症的認識普遍不足,現今經由多位醫師、相關單位、團體的努力宣導,以及便捷網路的訊息傳輸後,大家多少都有點概念了。而較具經驗、對高山症的症狀及判斷下過功夫的領隊及山友也為數不少。如果高山的通訊管道暢通無阻的話,隊伍也準備了齊全的高山症藥物,在山友、領隊的高度警覺下,提早發現問題,然後經由遠距通訊,就可在醫療人員的指示下給藥,免去違反醫療法令的心理負擔與屏障;但是,實際上,很多適合過夜的山區都是通訊阻隔地帶,在狀況突然發生時,醫療指示下不來的情況下,如果逕行採取自力救濟的行為,又怕因法律問題造成惱煞人的纏身官司,惹得一身腥,所以很多人,包括領隊、嚮導乾脆都採取不作為、明哲保身的保守態度,等待外援。結果當然可能錯失第一時間穩定改善病情的救命良機,留下諸多遺憾事;相反的,如果現今的法令已經為勇於救人的行為,預留轉圜餘地的話,我相信將有更多的生命會被救回,免去許多傷痛和悔恨。 最後,法官又加了一句, 管制藥的使用還是不被允許的喔!我回說,高山症的主要用藥都不是管制藥,都不是麻醉藥品,應該沒問題。
  • 從法律層面探討嚴重高山症投藥之兩難困境 (2/2) 作者 整理: 邱 哲 煌 九十九年元月十日 定稿 参. 另一位法官也持相同的、肯定的態度。這位法官因為有醫師親屬,對高山症及其用藥也頗有研究和認識,加上其具有親切、和藹、樂於助人的人格特質,常會關心山友的身體狀況,遇到山友表現出明顯的高山症癥候時, 總會拿出高山症藥物給身體不適的山友服用,並幫忙照顧他們。此位令人由衷欽佩的法官建議,面對高山症, 不論是輕症的急性高山病,或是重症的高山腦水腫、高山肺水腫,給藥前,要先跟罹病山友解釋該藥的效用與副作用,也要詢問是否有藥物過敏的病史。例如,把丹木斯(Diamox)交給患有急性高山病的山友前,要先問他對磺胺類藥物會不會過敏?有沒有蠶豆症的體質?副作用有哪些哪些,其中以臉頰、舌頭、嘴唇、手腳發麻為最常見等,諸如此類,然後請他本人親手拿藥去吃。整個過程最好有第三者在場做見證,如此一來,即可免去法律爭議,保護自己,即使真正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不大。在此,我再追加一點注意事項,請第三人或你自己逐項完整記錄下,事發的時間,當時的症狀及病徵,每次用藥的時間、藥品名稱及劑量,以及隨後的變化等。 這位法官隨後寄給我一篇文章,也同意我轉貼。 以下就是法官親自執筆的文章全文: 愛山的人常往高山跑,但高山並非我們經常生活的地方,所以難 免因體力、天候、意外等因素而造成傷害,如何在山上將傷害減 到最低,就得發揮團隊的力量,儘力救護。但我並非醫護人員可 否為山友投藥?如何適當投藥? 一、非醫護人員得否為山友投藥: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 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投藥為 醫療行為,所以這規定是所有山友要給藥前最大的疑慮,無 醫師執照之山友若於山上給藥,不就要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嗎?不!不!不!該法條但書有規定「但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 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通訊診察)。四、臨時 施行急救。」由上開第4項規定可知,在山上為已罹患高山 症之山友所為「臨時施行急救」之投藥行為是不罰的。 二、如何進行投藥: (一)對症下藥非我們一般人所能精確判斷,但對於所帶上山的 藥物所治療之病症為何?服用劑量?有何副作用?等都必 須事先查明並作記錄。我每次上山都帶一大堆藥物,胃藥 頭痛藥、止吐藥、腦水腫、肺水腫用藥等等,因為我家裡有位 醫師,所以除了在每一種用藥均註明用藥方法,還練習如 何判斷腦水腫或肺水腫這可能要人命的高山症,以便正確 用藥。唯有正確用藥才能避免紛爭。在這裡我會建議各山 會辦理「高山用藥」的相關課程,讓各領隊、嚮導學習, 有這樣的團隊,相信是山友之福。 (二)如果用藥不當,患者死亡,糾紛可能因此而產生。有以下 幾種說法: 1、「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別緊張:查山友高山症發作, 命在旦夕,我與他無冤無仇,如何萌生殺人犯意?這與 老公有外遇,為了毒死老婆而「下錯藥」的故事差太多 了。所以一般情形是不可能以此罪相繩。 2、過失致死罪?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 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 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 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 判例參照)」,對不起太文言了,但是我是要告訴您, 如果藥物因患者個人體質特殊而死亡,是不能認定投藥 者有過失。所以只要您已確實依據該藥物之一般使用方 式而投藥,就無過失責任。 三、在論譠上看到有些領隊堅持不給藥,其實依刑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 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領隊與隊 員們均有契約之存在(口頭契約也算),對於隊員負有保護 義務,如果隊員在山上得了高山症,命在旦夕,而領隊背包裡 正好有高山症用藥而不拿出來投藥,導致該隊員死亡,該領隊是否 有能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防止之不作為犯罪呢?尚待各位 省思。 四、我不是醫師,是司法人員,但我卻不怕有何法律責任,而樂 於在山上視山友需要給藥,在玉山北峰、北二段、干卓萬都 因為我的藥物及其他山友的照護,而讓需要的山友得以迅速 恢復,安全下山,您說這不是件很令人快樂的事嗎? 肆. 就是這麼湊巧,一位執業律師老朋友上門來訪。擇期不如撞日,順便請教以同樣的問題,律師於是親切地為我解惑。他說,處於此種情況下,不必擔心,你就清楚地說明這是治療高山症的藥,倘使我自己得了高山症,也吃這個藥,現今你有高山症,相信這個藥對你也會有幫助,你要不要吃呢?若他說好,就請他拿去吃。這跟你假扮醫師,要為他治療,然後給藥收取費用不一樣,並不違反醫療法;況且,若是遇到要人命的嚴重高山症緊要關頭,這樣的處置也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沒有觸法之虞。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出外旅遊坐車,看到有人暈車,出於好意,你把自己攜帶的暈車藥拿給他吃,這並不違法;假日去田野看花海照相,剛好有人過敏性氣喘發作,哮喘得厲害,這麼巧,又是你,你也有氣喘的病史,隨時都備有氣喘吸入劑,所以你趕緊跑過去問他說是不是氣喘發作,要不要用你自己治療氣喘的吸入劑先行處置。這些行為,都是救急,不違法的。回到高山症,如果不幸病患終至死亡,他的死亡原因也跟你給的藥沒有直接相關性,換句話說,死亡是嚴重高山症造成的結果,不是你給的藥造成他的死亡,所以你也不用對他的死亡擔負任何法律責任。最後,我滿懷感激地跟朋友互道再見。 伍. 法規上算是解套了,但是檢察官還是把醜話說在前頭,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法條脫罪,緊急避難的認定是從嚴的。 為了自己也為了順便幫助別人,登山人要加油,上山前多下功夫多認識高山症及其用藥,在山上要多留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並對高山症保持高度警覺,互相關照。 希望我的這些小心意,能穩定填實大家對高山症的不安與虛空。 祝福大家!
  • 醫師、法官、律師見解都不一樣 一切要等下山後是否會收到傳票 沒收到表示您助人積功福星高照 收到法院傳票快請律師準備官司 高山投藥就像街頭車禍是否相救 不救良心不安救了公親會變事主 良心與惹禍如何拿捏取捨或抉擇 黑貓寧取良心不管惹禍救人要緊 生死存亡之際真的是不要想官司 即使因而惹來官司至少無愧良心
  • 背包中會有兩種藥物, 一是高山症的藥, 另一個是蜂螫用藥,是為自己所準備的,自己曾想過這個問題,若同伴發生這些症狀是否要提供藥物呢 ? 各位先思考二個問題, 第一點,你於道路上行車看見有人倒臥路旁,你會把他送到醫院嗎 ? 第二點 ,政府倡導國民學習CPR, 倘若你於一公共場合中知道有人需要CPR急救, 你會挺身而出嗎 ? 曾於急救課程上問老師這個問題,她回答她會,但我質疑 若是我的同伴需要投藥,我一定會給,因為取得藥物的同時我詳細詢問了用藥及症狀判斷所需的認知,而且和我一起登山的人很少但都是非常好的朋友,或許我無法了解他的家人的想法,但我無法承受失去朋友的長期煎熬 更何況, 這些緊急用藥應不致於致命的,症狀清楚了也不會投錯,投藥完六小時之內要回到平地立即處置的 供各位參考
  • 既然您是司法人員 您應該也知道 比較重要的是死者家屬的看法 如果死者家屬不能接受檢察官認定投票者無過失的認定 高檢署就很可能會發回再議 如果受理偵續字案件的第二位地檢署檢察官沒有guts 不是勸投藥者與家者和解 就是直接起訴 讓法官判無罪 投藥者還是得受一些折磨 要不花錢 要不花時間 所以在這邊的討論 如果那些不敢負責任的高檢署檢察官沒看到 或是不了解山的死者家屬堅持要別人負責 所有要人放心的話 都只是空話而已 我無意不敬 法律應該是很寬厚的 但臺灣的檢方一直在騷擾沒錯或犯點小錯的人 而無力對真正的厲害角色
  • 面對這問題小弟有點拙見 把藥物的功效及服用方法解說完後…… 對不起我不是醫療人員不能給藥 既然不能給藥帶了也是白帶 甘脆丟了(把它丟到一旁) 當事者如果自己撿來吃,那我應該沒責任吧? 想聽聽法律對這情形的解釋為如何?
  • Laurence 山友 在下文中提到的執業律師回答: 提供自身藥物的山友 , 依下列方式及狀況 , 是無須負法律責任的 >>> quote:處於此種情況下,不必擔心,你就清楚地說明這是治療高山症的藥,倘使我自己得了高山症,也吃這個藥,現今你有高山症,相信這個藥對你也會有幫助,你要不要吃呢?若他說好,就請他拿去吃。這跟你假扮醫師,要為他治療,然後給藥收取費用不一樣,並不違反醫療法;況且,若是遇到要人命的嚴重高山症緊要關頭,這樣的處置也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沒有觸法之虞。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出外旅遊坐車,看到有人暈車,出於好意,你把自己攜帶的暈車藥拿給他吃,這並不違法;假日去田野看花海照相,剛好有人過敏性氣喘發作,哮喘得厲害,這麼巧,又是你,你也有氣喘的病史,隨時都備有氣喘吸入劑,所以你趕緊跑過去問他說是不是氣喘發作,要不要用你自己治療氣喘的吸入劑先行處置。這些行為,都是救急,不違法的。回到高山症,如果不幸病患終至死亡,他的死亡原因也跟你給的藥沒有直接相關性,換句話說,死亡是嚴重高山症造成的結果,不是你給的藥造成他的死亡,所以你也不用對他的死亡擔負任何法律責任。quote: >>> 個人上山 , 也都會準備止痛消炎藥 , 感冒錠 , 丹木斯及抗組織胺等藥物 在高山上遇到不舒服的山友 , 即使素未平生 也會主動向前詢問 , 跟對方說: 我有這樣的藥 , 如果有需求 ,我可以送你 >>> 至於要不要? 或對方要了之後 , 要不要服用? 都是由對方來決定! >>> 上述的止痛消炎藥 , 感冒錠 , 及抗組織胺 都是非處方簽 , 在藥局都可以不經醫師處方簽 , 直接購買 一般對人體的副作用 , 也非常的少 只要用量正常 , 都不會有問題 >>> 丹木斯 , 我就不知了~ 因為一般藥局很少看到
  • 這年頭,好人真的難做啊 給藥之前 還是得要考慮一下「法律」問題
  • 嗯... 回歸到問題的基本面, 個人的生理狀況不好, 就不要去爬山. 登山是有風險的戶外運動... (找罵挨啦)! 藥 我自己吃就好.
  • 感謝您的分享,也解答了我的困惑。 小弟也習慣攜帶單木斯上山預防,也想過如果隊友有高山症反應時,該不該主動詢問是否有需要藥物,這篇文章確實解答了我的疑惑。
  • 個人以為專業的事教給專業的人判斷, 當你是一位戶外休閒者,就作好自己的本份, 自己的東西自己使用(含隊友), 不要輕易使用他人的東西(裝備食物與藥品) 除了外傷之外,實在想不出凡事都沒徵候嗎? 會不會以為有單木斯或威爾鋼就百毒不侵?有恃無恐? 再說,怎麼藥師跟我說單木斯是事前使用? 帶著是帶心安的嗎? 20年前,CPR老師就跟我們說不要隨便幫陌生人CPR, 她的一位學生現在都還在法律處理當中... 所以不是社會變了,它原本就是這樣的. 最近的CRP老師也說: 學這個主要是幫家人備著. 高山當中的會致命的"內傷",除了跟高山症相關之外,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 既然如此,凡事應該不會急到要挫賽吧?! 該及早回頭就回頭,撐不得的.
  • 一審重判 二審減半 三審 豬腳麵線 台灣的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沒個準的 善有善報?別傻了! 不過小弟還是選擇傻子 生死關頭 豈能見死不救?且把死馬當活馬醫吧 法律問題? 留待“ 良心 ”審判吧! ※ Muni 兄,歡迎歸隊,以為你像“ 天使 ”兄,掛掉了!
  • 當然講是這樣講,嚴以待人,讓別人懂得保護自己,故要如是說, 寬以自已,畢竟每個人都會有惻隱之心... 到時就交給最單純的動機來辯駁這一切吧!? ※響應政府淨山活動,登山補給站也靜山一下. 天使兄會不會出國考察或深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