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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山 隊友身體不適 非醫護人員可以給藥嗎?
在高山 隊友身體不適 非醫護人員可以給藥嗎?
lawechiu(秋鴿)
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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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醫護人員 在山上我會不吝幫山友建議或解決身體不適的問題
如果隊裏沒有醫護人員 隊友不幸發生病痛時 你會給他你所帶的個人藥物嗎?
身為領隊的人該怎麼處理呢?
會不會惹得一身腥? 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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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大致上有分處方藥,非處方藥; 不知你所稱的藥...是甚麼藥? 上山我會備一些退燒止痛藥,像普拿疼,及綜合感冒藥,或止瀉藥.. 某些藥並不需要醫師處方,安全性也比較高,應該問題。 有些藥如..威爾剛、抗生素、等等及一些需要醫藥師給予的藥, 應該交由專家判斷後才能給予的藥,非這方面專家最好不藥隨便給其他人服用。
有的山友很熱心 很關照周遭的人 不管是一般的病症還是高山症 只要幫得上忙 他都會義不容辭 不管是輕症或重症 有的領隊會猶豫投藥 甚至原則上採取不投藥的堅持 只做其它緩和症狀的處置 有的領隊會積極投藥 但仍然擔心這藥給得對嗎 或劑量恰不恰當 背負極重的壓 力 如果不給藥的話 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隊友在你眼前繼續惡化 更有人道上的包 袱 在無醫療資源的高山上 給不給藥 真是兩難 諸位認為怎麼做才好呢?
就靠各位大大自行拿捏啦 只要人還活著,就沒事 萬一人死掉了,那"可能"會有事 這可能取決於家屬 這社會病了 即使您是做對的事做對的處置 即使您是懷著朋友不能見死不救的道義 反正趕快想辦法送下山就醫就對了 剩下的處置可能都有事 依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這樣就很明白啦 只要您給藥,那就限入恐怖的被告危機 沒有啥麼是急著須要您在高山上給藥的 趕快下山就醫就對了
不是醫療人員、最好不要、因有一次去參加人家隊伍的行前會議、得知他們是告知隊員、有甚麼藥是預防甚麼症狀、但在出發前自已先試〈因個人體質不同、最好經醫生開的藥方〉、同時因好人難為、善意但介於法律、所以隊員最好出發前去看診時問醫生、比較好。
從法律層面探討嚴重高山症投藥之兩難困境 (1/2) 作者 整理: 邱 哲 煌 九十九年元月十日 定稿 有的山友很熱心,很關照周遭的人,不管是一般的病症還是高山症,也不管是輕症或重症,只要幫得上忙,他都會義不容辭。有的領隊會猶豫投藥,深怕稍一不慎,觸犯醫療法規,纏得一身官司,所以,原則上採取不投藥的堅持,只做其它緩和症狀的處置;有的領隊會積極投藥,但仍然戒慎恐懼,擔心這藥給得對不對,或劑量恰不恰當,背負極重的壓力;如果不給藥的話,可能就只有眼睜睜地看著隊友在你眼前繼續惡化,更有人道上的包袱。在極度缺乏醫療資源的高山上,給不給藥,真是兩難! 諸位認為如何是好呢?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這種兩難的困境,我特地請教了一位檢察官及兩位法官;三位都有高山經驗, 三位也都是現職的司法人。 壹. 請教檢察官一個問題: 高山上, 高山症蠻常見的;偶爾會碰到嚴重的情況,譬如:高山腦水腫、高山肺水腫。偏偏有時處在無法對外聯絡通訊的地方,或是碰巧遇到惡劣天候時,直昇機無法即時救援,有些山友因此命喪黃泉。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如果領隊或山友(非醫療人員)剛好帶了治療高山症的藥,依法可以給藥嗎?如果法令不允許,難道就眼睜睜看著一個原本有說有笑、生氣蓬勃、真真實實的生命體,在你面前與死神掙扎、拔河,終至歸於死寂?真是天人交戰啊! 檢察官的答覆如下: (條文是我 Lawechiu 自己抓來貼上去的) 由於藥事法主要是規定藥商和管制藥, 醫師法規定醫師的責任和義務, 藥師法規定藥師的工作權責, 醫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 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目前找不到一般民眾的責任, 故只能想到回到原本基礎的刑法原理, 在所謂緊急的情況, 會構成刑法24條緊急避難的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 只要是用到刑法, 就必須遵守證據法則, 此部分是非法律人很難注意的事, 主要的情形是, 用藥有疏忽反而造成傷害(如果真的發揮功能,應該不會有糾紛), 投藥的人必須事後舉證證明用藥人當時真的有高山症、腦水腫、肺水腫的徵狀, 而且, 必須是顯而易見的徵狀, 並投藥人要有該藥的必要知識且已遵守投藥時間和原則, 這些都很嚴格, 因為刑法第24條要能構成, 是很少數的, 在我任職司法業務10年間, 只認定1次過, 還好, 上次有聽1位高山嚮導, 這些高山症的知識和排除方法好像他們都有學過, 只是投藥的知識, 沒有人教他們, 如果有專業的醫師指導他們,使他們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準確投藥, 即使用藥有問題, 若已遵守了規則, 還是可以使用緊急避難的法則。 若是因用藥錯誤造成生命、身體之危害, 會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的要件, 嚴重一點, 如果是完全沒有顧及用藥知識和規則就投藥, 會構成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殺人罪), 故此部分檢察官會偵辦, 再以證據認定構成要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通常用藥正確了, 沒有受傷或死亡, 都可以認定是緊急避難, 即使違反醫師法, 也會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貳. 一位法官認為,在這種人命關天的緊急狀況下,給予正確的藥物治療是合情合理的。 根據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應該不會有檢察官做出起訴處分的吧。 法官還慎重的問我,目前有這樣的案件被起訴嗎? 如果有的話,他就要再詳細地翻閱法條再答覆我了;我說沒有啦, 我在設法幫山友們解套而已;台灣有如此多的崇山峻嶺,每年都有數量龐大的山友在高山活動,碰到嚴重高山症的機會之大,自然也不在話下。以前對高山症的認識普遍不足,現今經由多位醫師、相關單位、團體的努力宣導,以及便捷網路的訊息傳輸後,大家多少都有點概念了。而較具經驗、對高山症的症狀及判斷下過功夫的領隊及山友也為數不少。如果高山的通訊管道暢通無阻的話,隊伍也準備了齊全的高山症藥物,在山友、領隊的高度警覺下,提早發現問題,然後經由遠距通訊,就可在醫療人員的指示下給藥,免去違反醫療法令的心理負擔與屏障;但是,實際上,很多適合過夜的山區都是通訊阻隔地帶,在狀況突然發生時,醫療指示下不來的情況下,如果逕行採取自力救濟的行為,又怕因法律問題造成惱煞人的纏身官司,惹得一身腥,所以很多人,包括領隊、嚮導乾脆都採取不作為、明哲保身的保守態度,等待外援。結果當然可能錯失第一時間穩定改善病情的救命良機,留下諸多遺憾事;相反的,如果現今的法令已經為勇於救人的行為,預留轉圜餘地的話,我相信將有更多的生命會被救回,免去許多傷痛和悔恨。 最後,法官又加了一句, 管制藥的使用還是不被允許的喔!我回說,高山症的主要用藥都不是管制藥,都不是麻醉藥品,應該沒問題。
從法律層面探討嚴重高山症投藥之兩難困境 (2/2) 作者 整理: 邱 哲 煌 九十九年元月十日 定稿 参. 另一位法官也持相同的、肯定的態度。這位法官因為有醫師親屬,對高山症及其用藥也頗有研究和認識,加上其具有親切、和藹、樂於助人的人格特質,常會關心山友的身體狀況,遇到山友表現出明顯的高山症癥候時, 總會拿出高山症藥物給身體不適的山友服用,並幫忙照顧他們。此位令人由衷欽佩的法官建議,面對高山症, 不論是輕症的急性高山病,或是重症的高山腦水腫、高山肺水腫,給藥前,要先跟罹病山友解釋該藥的效用與副作用,也要詢問是否有藥物過敏的病史。例如,把丹木斯(Diamox)交給患有急性高山病的山友前,要先問他對磺胺類藥物會不會過敏?有沒有蠶豆症的體質?副作用有哪些哪些,其中以臉頰、舌頭、嘴唇、手腳發麻為最常見等,諸如此類,然後請他本人親手拿藥去吃。整個過程最好有第三者在場做見證,如此一來,即可免去法律爭議,保護自己,即使真正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不大。在此,我再追加一點注意事項,請第三人或你自己逐項完整記錄下,事發的時間,當時的症狀及病徵,每次用藥的時間、藥品名稱及劑量,以及隨後的變化等。 這位法官隨後寄給我一篇文章,也同意我轉貼。 以下就是法官親自執筆的文章全文: 愛山的人常往高山跑,但高山並非我們經常生活的地方,所以難 免因體力、天候、意外等因素而造成傷害,如何在山上將傷害減 到最低,就得發揮團隊的力量,儘力救護。但我並非醫護人員可 否為山友投藥?如何適當投藥? 一、非醫護人員得否為山友投藥: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 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投藥為 醫療行為,所以這規定是所有山友要給藥前最大的疑慮,無 醫師執照之山友若於山上給藥,不就要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嗎?不!不!不!該法條但書有規定「但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 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通訊診察)。四、臨時 施行急救。」由上開第4項規定可知,在山上為已罹患高山 症之山友所為「臨時施行急救」之投藥行為是不罰的。 二、如何進行投藥: (一)對症下藥非我們一般人所能精確判斷,但對於所帶上山的 藥物所治療之病症為何?服用劑量?有何副作用?等都必 須事先查明並作記錄。我每次上山都帶一大堆藥物,胃藥 頭痛藥、止吐藥、腦水腫、肺水腫用藥等等,因為我家裡有位 醫師,所以除了在每一種用藥均註明用藥方法,還練習如 何判斷腦水腫或肺水腫這可能要人命的高山症,以便正確 用藥。唯有正確用藥才能避免紛爭。在這裡我會建議各山 會辦理「高山用藥」的相關課程,讓各領隊、嚮導學習, 有這樣的團隊,相信是山友之福。 (二)如果用藥不當,患者死亡,糾紛可能因此而產生。有以下 幾種說法: 1、「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別緊張:查山友高山症發作, 命在旦夕,我與他無冤無仇,如何萌生殺人犯意?這與 老公有外遇,為了毒死老婆而「下錯藥」的故事差太多 了。所以一般情形是不可能以此罪相繩。 2、過失致死罪?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 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 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 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 判例參照)」,對不起太文言了,但是我是要告訴您, 如果藥物因患者個人體質特殊而死亡,是不能認定投藥 者有過失。所以只要您已確實依據該藥物之一般使用方 式而投藥,就無過失責任。 三、在論譠上看到有些領隊堅持不給藥,其實依刑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 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領隊與隊 員們均有契約之存在(口頭契約也算),對於隊員負有保護 義務,如果隊員在山上得了高山症,命在旦夕,而領隊背包裡 正好有高山症用藥而不拿出來投藥,導致該隊員死亡,該領隊是否 有能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防止之不作為犯罪呢?尚待各位 省思。 四、我不是醫師,是司法人員,但我卻不怕有何法律責任,而樂 於在山上視山友需要給藥,在玉山北峰、北二段、干卓萬都 因為我的藥物及其他山友的照護,而讓需要的山友得以迅速 恢復,安全下山,您說這不是件很令人快樂的事嗎? 肆. 就是這麼湊巧,一位執業律師老朋友上門來訪。擇期不如撞日,順便請教以同樣的問題,律師於是親切地為我解惑。他說,處於此種情況下,不必擔心,你就清楚地說明這是治療高山症的藥,倘使我自己得了高山症,也吃這個藥,現今你有高山症,相信這個藥對你也會有幫助,你要不要吃呢?若他說好,就請他拿去吃。這跟你假扮醫師,要為他治療,然後給藥收取費用不一樣,並不違反醫療法;況且,若是遇到要人命的嚴重高山症緊要關頭,這樣的處置也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沒有觸法之虞。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出外旅遊坐車,看到有人暈車,出於好意,你把自己攜帶的暈車藥拿給他吃,這並不違法;假日去田野看花海照相,剛好有人過敏性氣喘發作,哮喘得厲害,這麼巧,又是你,你也有氣喘的病史,隨時都備有氣喘吸入劑,所以你趕緊跑過去問他說是不是氣喘發作,要不要用你自己治療氣喘的吸入劑先行處置。這些行為,都是救急,不違法的。回到高山症,如果不幸病患終至死亡,他的死亡原因也跟你給的藥沒有直接相關性,換句話說,死亡是嚴重高山症造成的結果,不是你給的藥造成他的死亡,所以你也不用對他的死亡擔負任何法律責任。最後,我滿懷感激地跟朋友互道再見。 伍. 法規上算是解套了,但是檢察官還是把醜話說在前頭,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法條脫罪,緊急避難的認定是從嚴的。 為了自己也為了順便幫助別人,登山人要加油,上山前多下功夫多認識高山症及其用藥,在山上要多留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並對高山症保持高度警覺,互相關照。 希望我的這些小心意,能穩定填實大家對高山症的不安與虛空。 祝福大家!
醫師、法官、律師見解都不一樣 一切要等下山後是否會收到傳票 沒收到表示您助人積功福星高照 收到法院傳票快請律師準備官司 高山投藥就像街頭車禍是否相救 不救良心不安救了公親會變事主 良心與惹禍如何拿捏取捨或抉擇 黑貓寧取良心不管惹禍救人要緊 生死存亡之際真的是不要想官司 即使因而惹來官司至少無愧良心
背包中會有兩種藥物, 一是高山症的藥, 另一個是蜂螫用藥,是為自己所準備的,自己曾想過這個問題,若同伴發生這些症狀是否要提供藥物呢 ? 各位先思考二個問題, 第一點,你於道路上行車看見有人倒臥路旁,你會把他送到醫院嗎 ? 第二點 ,政府倡導國民學習CPR, 倘若你於一公共場合中知道有人需要CPR急救, 你會挺身而出嗎 ? 曾於急救課程上問老師這個問題,她回答她會,但我質疑 若是我的同伴需要投藥,我一定會給,因為取得藥物的同時我詳細詢問了用藥及症狀判斷所需的認知,而且和我一起登山的人很少但都是非常好的朋友,或許我無法了解他的家人的想法,但我無法承受失去朋友的長期煎熬 更何況, 這些緊急用藥應不致於致命的,症狀清楚了也不會投錯,投藥完六小時之內要回到平地立即處置的 供各位參考
既然您是司法人員 您應該也知道 比較重要的是死者家屬的看法 如果死者家屬不能接受檢察官認定投票者無過失的認定 高檢署就很可能會發回再議 如果受理偵續字案件的第二位地檢署檢察官沒有guts 不是勸投藥者與家者和解 就是直接起訴 讓法官判無罪 投藥者還是得受一些折磨 要不花錢 要不花時間 所以在這邊的討論 如果那些不敢負責任的高檢署檢察官沒看到 或是不了解山的死者家屬堅持要別人負責 所有要人放心的話 都只是空話而已 我無意不敬 法律應該是很寬厚的 但臺灣的檢方一直在騷擾沒錯或犯點小錯的人 而無力對真正的厲害角色
面對這問題小弟有點拙見 把藥物的功效及服用方法解說完後…… 對不起我不是醫療人員不能給藥 既然不能給藥帶了也是白帶 甘脆丟了(把它丟到一旁) 當事者如果自己撿來吃,那我應該沒責任吧? 想聽聽法律對這情形的解釋為如何?
Laurence 山友 在下文中提到的執業律師回答: 提供自身藥物的山友 , 依下列方式及狀況 , 是無須負法律責任的 >>> quote:處於此種情況下,不必擔心,你就清楚地說明這是治療高山症的藥,倘使我自己得了高山症,也吃這個藥,現今你有高山症,相信這個藥對你也會有幫助,你要不要吃呢?若他說好,就請他拿去吃。這跟你假扮醫師,要為他治療,然後給藥收取費用不一樣,並不違反醫療法;況且,若是遇到要人命的嚴重高山症緊要關頭,這樣的處置也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沒有觸法之虞。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出外旅遊坐車,看到有人暈車,出於好意,你把自己攜帶的暈車藥拿給他吃,這並不違法;假日去田野看花海照相,剛好有人過敏性氣喘發作,哮喘得厲害,這麼巧,又是你,你也有氣喘的病史,隨時都備有氣喘吸入劑,所以你趕緊跑過去問他說是不是氣喘發作,要不要用你自己治療氣喘的吸入劑先行處置。這些行為,都是救急,不違法的。回到高山症,如果不幸病患終至死亡,他的死亡原因也跟你給的藥沒有直接相關性,換句話說,死亡是嚴重高山症造成的結果,不是你給的藥造成他的死亡,所以你也不用對他的死亡擔負任何法律責任。quote: >>> 個人上山 , 也都會準備止痛消炎藥 , 感冒錠 , 丹木斯及抗組織胺等藥物 在高山上遇到不舒服的山友 , 即使素未平生 也會主動向前詢問 , 跟對方說: 我有這樣的藥 , 如果有需求 ,我可以送你 >>> 至於要不要? 或對方要了之後 , 要不要服用? 都是由對方來決定! >>> 上述的止痛消炎藥 , 感冒錠 , 及抗組織胺 都是非處方簽 , 在藥局都可以不經醫師處方簽 , 直接購買 一般對人體的副作用 , 也非常的少 只要用量正常 , 都不會有問題 >>> 丹木斯 , 我就不知了~ 因為一般藥局很少看到
這年頭,好人真的難做啊 給藥之前 還是得要考慮一下「法律」問題
嗯... 回歸到問題的基本面, 個人的生理狀況不好, 就不要去爬山. 登山是有風險的戶外運動... (找罵挨啦)! 藥 我自己吃就好.
感謝您的分享,也解答了我的困惑。 小弟也習慣攜帶單木斯上山預防,也想過如果隊友有高山症反應時,該不該主動詢問是否有需要藥物,這篇文章確實解答了我的疑惑。
個人以為專業的事教給專業的人判斷, 當你是一位戶外休閒者,就作好自己的本份, 自己的東西自己使用(含隊友), 不要輕易使用他人的東西(裝備食物與藥品) 除了外傷之外,實在想不出凡事都沒徵候嗎? 會不會以為有單木斯或威爾鋼就百毒不侵?有恃無恐? 再說,怎麼藥師跟我說單木斯是事前使用? 帶著是帶心安的嗎? 20年前,CPR老師就跟我們說不要隨便幫陌生人CPR, 她的一位學生現在都還在法律處理當中... 所以不是社會變了,它原本就是這樣的. 最近的CRP老師也說: 學這個主要是幫家人備著. 高山當中的會致命的"內傷",除了跟高山症相關之外,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 既然如此,凡事應該不會急到要挫賽吧?! 該及早回頭就回頭,撐不得的.
一審重判 二審減半 三審 豬腳麵線 台灣的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沒個準的 善有善報?別傻了! 不過小弟還是選擇傻子 生死關頭 豈能見死不救?且把死馬當活馬醫吧 法律問題? 留待“ 良心 ”審判吧! ※ Muni 兄,歡迎歸隊,以為你像“ 天使 ”兄,掛掉了!
當然講是這樣講,嚴以待人,讓別人懂得保護自己,故要如是說, 寬以自已,畢竟每個人都會有惻隱之心... 到時就交給最單純的動機來辯駁這一切吧!? ※響應政府淨山活動,登山補給站也靜山一下. 天使兄會不會出國考察或深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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