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請問雪山黑森林宿營規定?


雪霸ㄉ人說不可以除非山難等不得已原因
但後來得知宿營ㄉ記錄很多包含知名登山用品社
是否以前可以呢?
是否所有國家公園除設定營位外皆不可宿營?
在此聲明無心批評何人
畢竟頭頭是道行為不端之人很多
只是想知道且支持保育為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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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公園法 第 13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主管機關主導, 問他們最快..
  • 內政部100.4.1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令修正 http://www.spnp.gov.tw/Article.aspx?a=gNPHBrPPHaE%3d&lang=1 第十二點 內政部100.4.1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令修正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五、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九、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規定就是這樣 但拉來牽去...就不好 光華商場等停車, 正要駛入, 結果員警說: 請離開...因為後面的人說, 如果阻礙交通, 大家所有等停車的人都要開離... 可以舉發啦! 但之前黑森林確實有廢棄山屋, 快20年前住過幾次(開天窗), 雪地圈谷也是... 規定就是規定, 硬要鑽出一條路是不可能(僅能專案申請,但一般人申請專案也是有些難度的...), 有些事若要真的搬上檯面, 就依法究法, 某山區遇到攝影的人, 真的有必要在某處等待攝取鏡頭, 是否有申請是另外一回事, 但彼此寒暄禮貌表達是必要的. 倒不如說說為何一定要住黑森林不可? 遠離山屋? ps.申請入園當中應該是沒有黑森林這個營地, 所以算是"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 但有些算是模糊地帶, 比如巴紗拉雲山屋舊址, 基本上也算是可宿營(躺著睡不搭帳也可), 上方一點也可, 但如果看到人家在這邊宿營就有微詞, 可能心要放開一點. 它是營地, 但可能不是規定營地, 緊急迫降不在此限, 但登山計畫當然不能先行預設, 不知這樣講了不了?
  • 在世界各個先進國家,基於保育目的,經常會禁止野露營(WILD CAMPING),也就是在指定露營地點以外紮營,當然大多數外國人可不像臺灣人,規定說不行就是不行,臺灣人會另外說迫降可不可以啦、只用露宿袋可不可以啦等例外狀況試圖挑戰規定,當例外狀況多了,就會又有人說,這樣就可以,為什麼我這樣就不行,再聚眾或找民意代表施壓,如果行政機關讓步,規定就會逐步變成具文,也就不成為規定了。 既然規定不可以,就不要發問,發問表示你有心想違規,並不是補寫一句環保云云就可以掩飾。 至於迫降,除非遇到天候等不可抗力,否則體力等理由,都只是突顯自己沒有做好準備而上山,一樣是不負責,如果要拍照,就自己熬吧,規定為什麼要因為一個人的原因而被破壞呢?
  • 五、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 可以請問各位大大一個題外問題嗎? 就是以上第五條所示: 禁止生火野炊...? 請問當我們進入這些場所時, 所用快速爐, 攻頂爐 生火煮開水或泡麵是否違法的? 這問題一直困擾著我是否能用這些裝備? 當我們進入山區, 國家公園, 或生態保護區時 是否能用這些裝備? 謝謝!
  • 那是指 "營火/柴火" 這類會造成危險以及環境破壞的方式吧.(要去檢木柴甚至於砍伐樹枝, 而且會遺留殘火與黑碳) 一般快速爐具類的, 雖然沒有明文說明, 至少.... 應該是可以安心使用,.
  •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之第八點 ----------------------- 內政部75.1.18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五五0號函訂定 內政部92.12.1台內營字第09200903431號函新增第十二及第十三款 內政部93.7.2台內營字第09300842601號函修正 內政部96.1.3台內營字第0950807812號公告修正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古物、石筍、古生物化石、水晶石、鐘乳石及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搭設營帳、使用器具以外之炊煮、燃火及大聲喧鬧或舉行營火等活動。 九、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 八、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搭設營帳、使用器具以外之炊煮、燃火及大聲喧鬧或舉行營火等活動。 "器具以外"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之第六點 ----------------------- 內政部89.6.29台八九內營字第8983850號函核定 內政部96.3.7台內營字第0960801114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8.12.11台內營字第0980810996號公告修正 一、陳列、販售、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四、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五、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六、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等活動。 七、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八、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九、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十、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十一、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 六、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等活動。 指定以外之地區, 不能營火野炊... 簡單的說就是以高山山徑(特定生態保護區...), 基本上就是不行營火和野炊. 另外, 使用器具之炊煮, 基本上還是受到安全性規範, 如有煮食區山屋或桌椅等等, 當小山屋又天氣惡劣, 人員狀況寬鬆, 基本上注意安全有默契, 應該不至於動則得咎. 同樣在步道上以不影響進出為原則, 不管是否可能有人會通過, 絕對不能堵死, 這種個人遇過...但也遇過稍留空隙, 這是基本禮儀, 當然也沒有必要因為有人堵死而去拍照讓人受輿論攻擊...這樣我們的山野空間才又更美好的可能.
  • 謝謝各位熱心解說 小弟因不清楚故發問,畢竟多聽聽前輩.後進ㄉ意見總是多份幫助, 如同以前因與眾人相同行程理由宿營過黑森林 爾後山友告知已違規(含他處) 如同各位衍生告知營火用餐之規定 才赫然發覺亦已違規過 也覺得'緊急破降'合理 幫助很大!!謝謝~ 小弟會改進! 另外必須要說 因前例頗多.. 避免誤會針對何人 造成非理性爭論不斷 故表明..... 如表達不當在此致歉! 只是很單純ㄉ懶人發問... 如小弟不當請刪~ 謝謝!
  • ***只是很單純ㄉ懶人發問*** 怎能說是*懶人發問*呢. 說明清楚大家遵守或自愛些也不錯. 倒是有許多內行的登山前輩迫降在秘密基地.卻沒能保持善後才真正令人感慨啊
  • 謝謝喔 高興如果對其他山友们有幫助... 亂丟垃圾的確另人討厭... 如同當政者失職 覺得先做好自己才有資格爭取.... 對於已違規事再次致歉~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