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國內登山活動即將有重大變革

caco(冬虫)

2001/12/25


我給它拍拍手、放煙火,政府要做的是「教育與推廣」,而非一昧的「設限與禁止」,在先進國家中這種條文是絕對違反人民的基本權利,楊南郡先生「漂鳥精神」的文章還歷歷在目,今日的政府,就已經為推廣「漂鳥運動」立下了最佳的典範了...

國內登山活動即將有重大變革。國防部與內政部於本月20日會銜修訂了新版的「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修訂內容,是取消原規定第8條第5款中,入山申請需有機關、團體3人以上組隊,及登3000公尺以上高山需有嚮導隨行的限制。
部分登山界人士認為,此一規定的放寬將有助於國內登山嚮導的專業化,並可改善過去少數不肖登山社團利用入山證主宰登山活動的怪現象。

本次「入出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的修訂,是該規定自民國82年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發布以來,第四度修訂。主要的修訂內容,除配合精省作業,將原畫歸於省警政廳的職權改納到各該管警察局,最重要的一項異動,就是有關登山健行活動者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的部分。

原辦法中規定,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或人民因組隊(3人以上)登山健行者,得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攀登3000公尺以上高山並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所以在過去,欲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登山除了需要機關團體出具公文,還要結合3人以上,如果要登3000公尺以上的高山,更必須配置一名合格的高山嚮導。

然而根據新的修訂條文,所有的這些限制都予取消,只要人民欲入山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都可以申請入山,不需要機關團體背書,也不再需要3人以上,更不需要高山嚮導隨行,警察單位負責審核的,只是最基本的安全條件,如登山者的身分、計畫、路線等。在此新規定下,登山活動將逐漸朝向自我負責的戶外活動型態,國防部與內政部不再扮演監護者的角色。

未來民眾申請入山,將可根據自己的登山技能和所欲攀登路線,自行判斷要不要雇用嚮導,或幾個人雇用一個嚮導。有關的登山安全也由登山者或領隊自行負責。

為配合這項修訂案,體委會也於日前公布了一項「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訂案」,其中除了將「高山嚮導」更名為「登山嚮導」,並加以分級(分為健行、攀登、山岳三級)外,更明訂原來的高山嚮導員證只能使用到93年12月底,所有國內原持有高山嚮導員證的五千多名山友如果希望取得新的登山嚮導員證,必須依規定參加考試,取得相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