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下文, 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因為我簽過兩次切結書(註). 但真的簽了切結書, 權責單位就可以免責嗎 ?
http://www.keepon.com.tw/ActiveSite/Article/One.asp?ArticleID=23307
個人基本上還是認為帶隊活動時, 若隊員不聽勸告, 或不服從指揮, 而發生意外, 是要自行負責的. 譬如在軍中或學校, 如果教官要求學生不可爬牆, 但學生還是要爬, 結果出事, 教官要負責嗎 ? 如果要負責, 以後教官可能要帶把槍, 用武力嚇阻學生爬牆才行.
<註> 兩次簽切結書情況如下:
1. 2005年9月, 有帶內政部許可之入山證, 要進入三棧溪溯溪, 但當地村民認為三棧溪屬於他們管轄,不同意放行, 後來簽下切結書, 同意任何意外後果自負,才放行.
2. 2007年12月, 參加能高搜救, 要出發上直升機前, 在警局簽下切結書, 同意參加搜救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包含乘坐航空器之意外), 自行負責, 與搜救負責單位無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