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脫隊行動, 簽切結書, 就可以免責嗎 ?


請參考下文, 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因為我簽過兩次切結書(註). 但真的簽了切結書, 權責單位就可以免責嗎 ?

http://www.keepon.com.tw/ActiveSite/Article/One.asp?ArticleID=23307

個人基本上還是認為帶隊活動時, 若隊員不聽勸告, 或不服從指揮, 而發生意外, 是要自行負責的. 譬如在軍中或學校, 如果教官要求學生不可爬牆, 但學生還是要爬, 結果出事, 教官要負責嗎 ? 如果要負責, 以後教官可能要帶把槍, 用武力嚇阻學生爬牆才行.


<註> 兩次簽切結書情況如下:

1. 2005年9月, 有帶內政部許可之入山證, 要進入三棧溪溯溪, 但當地村民認為三棧溪屬於他們管轄,不同意放行, 後來簽下切結書, 同意任何意外後果自負,才放行.

2. 2007年12月, 參加能高搜救, 要出發上直升機前, 在警局簽下切結書, 同意參加搜救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包含乘坐航空器之意外), 自行負責, 與搜救負責單位無關等等...

所有回覆

  • 不曉得這有無法律條文規定? 希望有熟法律的可以解釋說明一下~^^" 我也簽過... 不過我是去"高空彈跳" XD
  • 最近在看中西探險活動的差別, 或者說, 為何東方比較沒有探險精神, 主要跟地裡環境,商貿活動,自我意識文化有關, 三者是因果相關彼此牽動. 其實這個答案應該蠻簡單的, 就開出狀況時是否因當事人產生的? 相關人有沒有盡到告知與勸導的義務? 人死了, 有過失是一定的, 但是有沒有責任是另一個問題, 甚至是道義上的責任. 以高空彈跳, 如果因為操作上的疏失是不可能沒有責任, 如果是器材裝備問題也是一樣, 有什麼切結書都沒用, 問題就是在舉證上面, 証據是否會被淹滅? 而如果是其他天然因素, 如怪風等等, 也一樣有責任, 只是不若人為疏失嚴重, 再回過頭來, 在某某吊橋公然起這樣的活動, 相關單位也是會"免責聲明", 請勿在此OXOX. 這種文化真的沒辦法, 昨天看到報導土石流, 林區的掉下去, 旁邊的私人地也差不多, 但看那種狀況, 幾乎沒救了, 記者硬是要說: 到時候發生問題, 相關單位難咎其詞. 聽的快暈倒, 我想還是case by case, 如果公務機關怠惰, 透過媒體OK, 如果是私人開發影響到整個土地發展, 還要官方負責, 真的是夠了...
  • 竊以為,基本精神非於「免責」,而在於『抗辯』。 若發生意外事件,公權力機關於追究責任時,被追訴之一方得以提出,以為抗辯。聲明某某人於何時何地關於何事自願放棄哪些權利。 (此乃指關於民法上的權利義務而言。通常關於刑法上的權利義務是無法事先放棄的。) 有效無效,範圍如何,依個案事實不同,由法院判斷。 微笑天使Smile 君所提出的二則案例, 第一:若主張權利人(該地居民)無法提出合法證據,豈不與聚眾占山澤為盜匪之徒同列? 第二:一方事先的權利放棄。另一方抗辯自保。 以上獻曝。
  • 小弟對於樓上逐鹿兄之 有效無效,範圍如何,依個案事實不同,由法院判斷。深表認同 基本上就行政罰及刑法上來說 仍須依個案事實去認定 釐清責任後依法處理 至於涉及民法部分 基本上如果您不主張 確實是可以放棄或不理的 隊員不聽規勸或脫隊造成事故 仍須依上述原則去釐清 看主因是隊員自己還 是幹部未盡應盡責任 就兄台所提案例 一 需視相關法令是否有付于當地居民管理權責 如有些溪流地方政府以自制條例基於保育河川或魚蝦公告封溪並賦予該社區居民管理權責 不過就現今環境保護管理趨勢 確實有此種趨勢 也就是當地居民可盡當地環境管理與保護之責 畢竟 自己的家 自己的環境 你自己不管不保護 政府是沒人沒錢去管的 至於山友要去登山或溯溪 建議還是保持尊重當地居民或原住民朋友比較好 畢竟我們都是 過客 二 政府單位多會要民眾或團體簽切結 其目的多為提醒之作用 也就是至少你簽名前會仔細審視相關文字 但就相關法令上責任來說 仍須依上述第二行之原則依個案與事實狀況去認定 看主因與責任在誰
  • 某大學登山社活動切結書的內容為: 活動切結書 本人(簽名處見以下表格)自願報名參加由XX大學登山社所主辦之本次活動,並聲明個人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此次登山活動,同時並無患有不適於登山活動的病症。 在活動期間願意聽從領隊及嚮導人員之指示,並嚴謹從事,因為我清楚瞭解登山活動是有危險性的。 本人為年滿二十歲之成人,若活動期間隱瞞身體狀況、不遵守領隊或隊員指導或任意嬉戲甚至私自行動導致事故發生,則事故責任自行負責,本人願意放棄一切追訴權。 yarn: X大只要求未滿二十歲的人需繳交家長(監護人)同意書 是一項可以被支持的作法 只是這樣一個內容的切結書似乎是有點多餘而且製造出新的問題 個人身體狀況能不能勝任登山活動 往往得到現場開始行進後才能知道 是否患有"不適於登山活動的病症" 除非是抱病上陣 出發時便知道的病症 要不然像高山症這種"症頭" 也是得到現場才知道有沒有 使用"聲明" 而不使用"保證"的原因或許就是如此 只是光是"聲明"也沒什麼用處 出隊前詢問隊員有無不適情形 過去攀登高山的狀況如何 有無AMS反應 本來就是領隊該作的事情 如果隊員隱瞞或說謊 要是真有個什麼萬一 領隊無法及時處理 行前會一堆證人 也沒什麼好怕的 服從領隊指示本來就是一個隊員應盡的義務 如果違背領隊指示 出了事情 個人造業個人擔 這也不關領隊的事呀 "我清楚瞭解登山活動是有危險性的" 這也是很妙的一段話 登山本來就有其危險性 就跟人走在路上有可能被撞一樣 這還需要清楚瞭解? 在行前會時領隊本來就應該提醒隊員路線上的困難地形 好讓隊員也有個心理準備 真正應該注意的是領隊的告知內容為何 是否有把心裡的話原原本本的完全講出來 整個切結書的重點出現在第三段 "若活動期間隱瞞身體狀況、不遵守領隊或隊員(你沒有看錯,之前寫的是嚮導人員,到了第三段反而變成了隊員,這中間是否為誤植?我也不知道)指導或任意嬉戲甚至私自行動導致事故發生,則事故責任自行負責,本人願意放棄一切追訴權" 從避免領隊被損害賠償訴訟「訟累」折磨的目的出發 隊員是否隱瞞身體狀況、不遵守領隊或「隊員」指導或任意嬉戲甚至私自行動 本身就是需要進行認定的事項 不會因為領隊怎麼說就怎麼算 出事的隊員或其親屬不會因為"本人願意放棄一切追訴權"這一句 就無法去加以爭執 同樣的道理一樣適用在自訴、告訴上 寫這一段並叫隊員簽名 對於避免領隊遭受訟累折磨的目的 用處並不太大
  • 就官方實務面來說 所謂的切結 目的個人看來頂多是多一套稽核程序 要申請人仔細閱覽相關權利與義務 至於倘有事故之後續責任 仍須賴客觀事實由法院判定不因有無切結而免責 小弟曾為大專教師亦帶過不少大專社團目前仍是而在實務上處理較為棘手的是 學生社團仍有許多學生未滿二十歲 就民法上來說 恩 有相當棘手問題 權利義務要怎樣規範 總不能凡是活動都要父母出面簽字吧 比較龜毛的教育行政單位是仍會要求按規定的 法律遊戲規則就是如此... 免責 是由 法院 依證據與客觀事實去認定 民事(非公訴)部份確實是 不告 不理的 而在法律追溯期內有證據仍都還可以告 不會因有簽切結或網路發言 刪除留言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