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嘉明湖全線禁止露營,請主管機關林務局台東林管處三思>>


台灣<台員, Ilha Formosa>,一個以美麗島嶼為名的山岳型國家,不到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面積裡擁有著268座三千公尺級的高山,即使鄰近我們的國家日本,國土面積約台灣的四倍,富士山高3776m,但境內三千公尺以上的高山只有十餘座;號稱大自然教室的紐西蘭;大家耳熟能詳魔戒電影的拍攝地,庫克山<cook>標高3764m,但全國超過3000公尺的高山也不過才廿餘座而已。 

因此,身為台灣人的一份子,我們應該非常驕傲的喊著;我們才是真正山的子民。 

然而,就國家政策法令推行而言,卻又讓我們驕傲不起來;台灣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與紐西蘭等國家相比不枉多讓;但我們確空有一手好牌;但卻每每還沒打出就自亂陣腳投降輸一半,無法為國家觀光事業挹注及賺取更多的無煙囪外匯。只因為台灣現行登山法律制度常常是公告禁止代替教育宣導,所以台灣山林七彩湖變成淒慘湖、大霸小霸孤寂,三星只有買手機時候才看的到。再者;長期缺乏明確的法令制度以及人才的培養造就了登山技術人員嚴重的斷層,推動的國家嚮導制度卻因配套法規不健全以及抄襲歐美制度未能因地制宜;變成了各大山會裡的一個台灣登山卻各自表述。每逢山難事件就被傳播媒體登山汙名化現象更造就了國民的裹足不前,甚至全國階段性登山風氣的後退;這些,身為一個登山教育者,又豈止是一個心酸可以了得的。 

而且,因為某作業規定的頒布,正在一點一滴的消磨我們正常登山的權益。 

最近嘉明湖湖畔余姓協作員等白目的行為,身為一位愛好台灣土地的登山者,我們當同聲譴責,共同為愛好山林保育國土環境共同努力,而非讓這位協作以主任自居,大發國土財,但,更不能因為我們希望做好管制而受到無辜箝制登山自由的權利;只因行政機關的推動生態及登山最好的方式是教育,而非管制;更非劣幣驅逐良幣,一竿子打翻一條船;讓愛好登山的好國民無所適從。 

    台東林區管理處在其嘉明湖山屋申請網頁中揭示為經營目的以生態保育為宗旨,為符合公平原則及降低生態環境干擾破壞,且山屋床位及空間承載量有限,因此特立此作業規定加以管理。並在第三條中明白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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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僅適用於本處向陽山屋(4.5K,可容納人數70名)、嘉明湖避難小屋(8.7K,可容納人數70名)等二處山屋,前揭2山屋為提供國民之育樂、休閒及保育研究等登山活動人員臨時住宿之用,申請山屋住宿不收費用,但須經申請核准始可住宿,禁止露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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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營??這無疑是目前台灣登山界所需面臨最詭異的霸王條款,這意味著你只要抽不中山屋,那就是要跟嘉明湖直接說再見,只因為你連上去的權利都被剝奪,但或許會有人說似曾相識,因為許多國家公園不是也有相同的規定?? 

好的,那我們當然要特別說明,那是因為國家公園有國家公園法,而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進入國家公園採申請許可制;雖然我不大認同假借生態保育為名以法律限制人民進入園區親近山林的自由,但畢竟惡法亦法,至少提供了我們應該遵守的準則以及教育制度尚未普及時保育山林的手段。那嘉明湖呢?並不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我無法了解,如果我們依法辦理了入山申請而且也通過了,背著帳篷準備上山,那主管機關在登山口是否放行?如果不放行,那僅以一個”作業規定”箝制人民應有的人身自由權益;是否應當?又或,如果我今天到山屋旁紮營而被開罰,那罰則的法源依據又為何?以山屋管理員身分或森林警察撤除我們的營帳<註一>,是否又違反了我們的人身自由權? 

身為一個守法的登山者,我們當然必須強調遵守法律的正當性,姑且先不提天王條款憲法第十條<註二>好了,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的法律約束原則以及第八條合理信賴原則,第九條有利與不利跟第十條行政裁量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等<註三>;都必須請行政機關更加注意,無不揭示人民受行政機關的依法管理,更需要依法審慎為之。 

還有,我們更要考慮登山者的風險,因為這會讓大家的登山習慣須重新制定,向陽登山口不僅是嘉明湖的登山口,同時也是台灣縱走入門線-南二段的入口;這作業規定意味著,如果我們沒有申請第一天的向陽或避難小屋,那為了符合規定,我們必須第一天重裝直上拉庫拉庫音溪??還有,以現在山屋申請狀態而言,五六日的山屋申請量約700人-1000人之間,向陽山屋與避難小屋是分開申請,這意思是我們可能只能申請到一天的山屋住宿,而且為了符合台東林管處的規定及滿足我們登山慾望,我們勢必更改行程為兩天一夜的嘉明湖活動,如果恰巧抽到的是向陽山屋,那勢必須從向陽山屋半夜出發到嘉明湖後,拖著疲憊的身心回到向陽山屋再回登山口,而登山風險以及高山症病發的機率將大為提高,我想,這更不是主管機關所樂見的。

 我們再次大聲地呼籲,請林務局台東林管處正視此一問題,登山露營只是登山者習慣的方式,只要遵守的無痕山林的原則,秉持著愛好山林的態度,不該是背負著破壞山林的原罪,而是應該共同找尋登山與環境保育的平衡點,一起為台灣登山教育的提升共同努力。 

如能重新規劃制定此一辦法,實則則為台灣登山者大幸。

 

                                                                                  撰寫者:野樵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 楊志明

 

註一: 

管理員無司法警察權益;而森林警察執法卻又無法源依據。 

註二: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註三: 

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所有回覆

  • "那嘉明湖呢?並不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我無法了解,如果我們依法辦理了入山申請而且也通過了,背著帳篷準備上山,那主管機關在登山口是否放行?如果不放行,那僅以一個”作業規定”箝制人民應有的人身自由權益;是否應當?又或,如果我今天到山屋旁紮營而被開罰,那罰則的法源依據又為何?以山屋管理員身分或森林警察撤除我們的營帳<註一>,是否又違反了我們的人身自由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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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一下...

     

    十秒內的初步想法,營造物利用規則的法律保留要求沒那麼高吧? 您有想到這點嗎?

     

  • 嘉明湖是攀登新康山必經之地,一般攀登新康山的隊伍會攜帶營帳,選擇適當的營地宿營,而嘉明湖避難山屋、向陽山屋也都被列入,隊伍緊急狀況發生時的避難救援場所的考量,然而嘉明湖避難山屋的名稱不是因此而來的嗎?

    登山路線全線禁止搭帳露營,更是滑稽之談,試問登山不能搭帳露營,難道全線要搭蓋遮雨棚嗎?

     

  • 我爬山也5、6年了、嘉明湖當然也去過了、我說真的、不少登山者對於登山道德相當低落、吃不完的食物塞在山屋理、路程中常可見衛生紙、糖果零食的塑膠袋、所以他們真的只能多方限制、前陣子竟然還有人在那搭帳篷出租賺錢、少數人的沒道德、要所有人承擔後果、這該怪誰!?要是大家繼續這麼殘害山林、倒不如不要上去!每次看到被破壞的地方、心理都要飆髒話了!

  • 本人支持林務局應嚴格執法  

     

    還有我希望嘉明湖納入國家風景管理區  甚至希望可納入國家公園  

     

    為保育山林萬年計  適當的法律規定 也許暫時影響到一部人的利益   但這維護了更多人更長遠的權益  讚 ~!!

      

    無痕山林 加油 ~!! 

     

  • 贊成林務局的現行做法,畢竟每逢假期嘉明湖如同大拜拜一樣,而且商業團總會請協作員佔好位置,尤其是嘉明湖湖邊幾乎都是商業團體固守著,如果能暫時縮緊人數,之後確認營地所容忍數量再進行開放,如同雪霸做法,幾頂帳清楚記載,那麼山友也會比較清幽些.至於縱走南二段,天數長,不會擠在假日與一般隊伍搶山屋,所以對於縱走隊伍目前而言倒是還好.

  • 由於職業的登山隊伍不法、影響到真正有能力爬山的登山者是不對的、山屋是可廢除〈只讓65歲以上的登山者使用及需救援者使用我比較認同〉容量管制也要有百分比、何謂生態、這兩個字在正常登山守法者是不存在的〈不取山中物、不獵殺、只取水〉

  • 玉山都不能露營了,你還需要吵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