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登山論壇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ljwu(Qesu)

2007/5/3


筆者是清大山社的社員 對新竹後山有很深厚的感情
希望能透過輿論的力量 使政府各機關正視此問題 而不是一昧將我們的法律
往原住民身上強加 附上連署網址及事件來龍去脈 希望愛山的大家能幫個忙
謝謝

個人連署網頁: http://0rz.tw/272E2

團體連署網頁: http://0rz.tw/212B3

事件始末:

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

這是一件發生在新竹後山的真實案例,泰雅部落司馬庫斯被林務局莫名舉發。
司馬庫斯是於新竹縣尖石鄉的一個泰雅部落。

以下,簡略地陳述該案子的背景:

  去年末,一場大雨,造成通往司馬庫斯唯一對外聯絡道路崩塌,主要是一顆巨大的櫸木橫欄在路中。為快速能讓部落學生下山就學、病患者能順利就醫,部落特別召開會議,決定由部落族人自行處理。於是,部落全體族人們齊心將巨木移至路邊,過了數日,林務局也不支會辛苦清理巨木的該部落族人,自行將這顆貴重的櫸木,較昂貴的主幹鋸成數段運下山。

  部落族人們覺得林務局太獨霸,最起碼應該善盡支會在地者(先前己付出時間及體力的部落族人們)致謝或補償些許工資才合理。司馬庫斯族人們雖然心感不服,但對林務局這般蠻橫的行逕,默默承受,也不予追究。

  一段時日過後,部落再次召開會議,一致希望,林務局鋸剩下的部份殘幹,可以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如木雕..等等材料用途之上),於是特派三位部落青年處理,怎料,在處理過程中,卻遭林務局查報、起訴為非法盜取國有林班地之林木。分別於法院判決每位六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

讓我們來還原櫸木事件的現場 http://blog.yam.com/smangus/article/9720100

我們有申請一個部落格,希望能夠利用此空間成為討論與對話的平台,櫸木事件相關的論述與聲明,將可透過網路空間,讓各種聲音得以被聽見與充份溝通。

天空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smangus(當部落遇到國家)

事件連署的網頁是:http://0rz.tw/622D1

by靜宜大學生態所原住民青年Neqo Soqluman、Lahuy Icyeh

所有回覆

  • 挺啦... 大家看森林法 森林法 第 15 條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裡的管理規則,已經三年多了,農委會跟原民會,什麼時候才生得出來?
  • 剛看了裡冷林道6K封閉, 原因是有山老鼠盜砍木材, 林務局不得不封閉, 七彩湖也是同樣因素而封閉. 但個人有個疑問 ? 為了避免法律問題, 我說"如果", 也就是"如果" 林務局的人, 自己在山裡面盜採林木, 或是盜獵, 誰來監督 ? 還是如果林務局的人, 自己有權力可以任意採林木, 就不能叫盜採 ? 這問題一直問擾我多年, 因為很多地方都被林務局封閉, 進入時要經過申請, 要入園證,或是可能要靠一堆關係等, 讓人存疑這些被封閉的地方, 莫非裡面可能進行一些不法利益與勾當, 不希望被外界得知, 所以才可能假借封閉之名, 行可能不法之實 ? 誰可以, 以及如何監督林務局? 如果你根本都無法進入裡面監督的話 ?
  • 對 挺啦... http://blog.xuite.net/blue.joe/joe/11402047 不去抓山老鼠 專欺負老實人!!
  • 本國的林務局好像有一點不合乎比例原則,現在一些國家建設不是都要回饋鄉里嗎?為何林務局會如此?中間是否還有一些細節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這過程應當透明化讓大眾去公評才對!
  • 14年前我朋友靈修遁居丹大林道海天寺檜木屋一年餘,就目睹您所謂的如果,整片檜木林被盜伐一空,真令人痛心;當時就曾向夜宿山友投訴,因此得罪當局,以未辦入山証為由,不准續住山屋。以前伐木多年,習性要改,或許需要一段時間吧! 但我相信時代在進步,觀念也在進步,林務局換了新血後應也會進步
  • 各位前輩我是菜鳥,不過我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這些鋸成數段的櫸木跑到那裡去了?有誰在監督?謝謝
  • 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切進去: 1.我們承不承認原住民在他們的家園裡可以合乎永續利用原則地,自由地取用自然資源? 我的立場當然是支持囉~這個觀點根本是站在法律之外的。 所以,在我看來(以這個觀點),根本不用任何的監督。 2.法律觀點,原民法中所稱的原住民族地區,至今未能公告,所以很多法律,行政命令沒辦法修正,頒布,森林法已經規定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而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但是只要原住民族地區一天未能確定,以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合理使用動植物資源的權利,就只是空談而已。 行政機關的怠惰是不為或不能? ------------------------------------------- 前幾天部落已經宣示,禁止巡山員進入傳統領域。 這事情會如何收場?
  • 民主政治是數人頭的政治制度,國家統治權也是行多數集體統治制度,台灣這塊土地到底誰是主誰是客,觀念上是人掌有土地,或是土地無私地養活一群人。 法律又是什麼?如果有一天神選上你告訴「你將掌有這片土地,並帶領這群土地上的人們歸順祂」,你是否就可以馬上不尊重大多數人遵守的法律了,並將不服從你理念的人視為異類,神的叛徒,因神的戒律大於人的戒律,「神國」大於「人國」,或是應從理念宣導,讓這群土地上的人信服祂才是。 「千年土地,八百主」、「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誰是誰的。 那天山老鼠也會說”我不過拿走林務局伐木剩的樹頭,幾十年來林務局都不管也不要了,我還很辛苦也不計較地清理了樹頭週遭雜草”,是否也可以如此理直氣壯的說。
  • 我挺司馬庫斯, 但我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件事, 搬開法律問題先不管 ,就這件事發生的原委(第1篇文章所言), 我覺得其中有前因! >部落族人們覺得林務局太獨霸,最起碼應該善盡支會在地者(先前己付出時間>及體力的部落族人們)致謝或補償些許工資才合理。司馬庫斯族人們雖然心感>不服,但對林務局這般蠻橫的行逕,默默承受,也不予追究。 這是部落族人對林務局的抱怨,因為林務局的人搬走木頭沒知會部落, 反過來說 就林務局的立場,部落族人用剩下的木料拿去做利用是否有知會林務局? 這其實不是誰是誰非的問題,而是相互尊重的問題,有時候當我們在指責別人不 尊重自己時,卻沒有反過來想,自己是否有做到尊重他人? 或許這是個案,或許這是長久以來部落和林務局間相互不尊重的結果! 林務局認為森林歸他們管,所以可以為所欲為, 部落的人認為山是他們的,別人 不能碰, 但是.........山其實是"大家"的(也包括我們這些小老百姓)!
  • 據我所知, 有些原住民也任職於林務局, 說不定會出現自己人打自己人的情況, 可能類似那種分臧不均或利益糾紛而鬧上法庭, 但司馬庫斯這案子, 應該不是這情況.
  • 就此個案 我挺司馬庫斯 但對於林務局及原住民關於伐木問題 持保留意見 聽到有許訊息 不知何者為真 更妄想論對錯
  • 原住民取用殘木有沒必要“知會”林務局﹖ 看看目前東部各溪流河床上及海岸線上就知道答案﹗ 林務局把有能賤賣的木頭取走之後,留下來的“垃圾”… 除了某些特定漂流木創作者會去取以及少數仍在燒柴煮飯的人會去取外… 誰會去動那些木頭﹖ 沒有人取就變成影響景觀的“垃圾”了… (除了自然演化過程會利用到它的生物外,在人類眼中就是破壞景觀的垃圾)
  • 所以我才說這不是誰是誰非的問題, 也不是"有沒有必要"的問題, 問題在於"尊重" 就像部落自己也會抱怨林務局取走木材沒知會部落一樣,同理心態, 但是林務局取走木材有沒有必要知會部落? 做事如果可以更圓滑一點也許這件事不會變得那麼嚴重,有時對方在乎的 只是一種相互的尊重! 多一點尊重事件可能會更好處理, 所謂禮多人不怪, 即使對方並不尊重我們,但如果因此我們也變得不尊重人家,那雙方又有何不同呢? 又有何立場去批評對方呢? 因為自己也一樣阿!
  • 為了部落!!為了部落!!
  • 如果不承認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可以有限,合乎永續利用原則地使用自然資源,才有"尊重林務局"的問題,如果承認,就是林務局要尊重當地原住民。 偏偏法律已經做出原則性地宣示(森林法,原民法...),就是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可以有限,合乎永續利用原則地使用自然資源,原住民族是其傳統領域的主人,這次會出這樣的事,是因為行政機關怠慢,放任法令不完備造成,例如原住民族地區公告,利用森林產物的管理規則都還沒有做。 如果法律是這麼高的價值,如一些朋友說的,那請這些朋友不要選擇性地"看見"法律,請依照法律,尊重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的權利,尊重其主體性,也請本著尊重法律的精神督促行政機關儘速完成公告與管理規則的頒布,以落實法律原則性的宣示。 的確某個層面上,我家就是你家,但在某個層面上,我的土地,不是你的土地,也就是在這個層面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不是"大家"的。
  • 我部份同意你的看法,不過承認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可以有限,合乎永續利用原則地使用自然資源, 並不代表擁有所有權或獨佔權或排它性! 這個法令的原則性宣告只及於利用和使用性質,而非佔有或私有化! 就法條上來看只授權可以利用資源,但並沒有宣告付予資源的所有權或產權, 就像開放公園讓大家可以休閒遊樂,每個人都可以進公園玩,但那個人可以因 為他可以進公園因此就聲稱公園是他們家土地,其它人不淮使用? 原住民可以利用這點沒錯,但並不代表公部門或其它人就"一定不能"利用的獨佔性! 我非常同意並尊重部落利用傳統領域的資源,但這並不代表部落可以獨自"佔有"傳統領域的資源而不讓公部門利用! 我的部落朋友們曾說過,他們爭的是利用山林資源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們並不是要和其它人爭土地.希望大家不要誤解.
  • 部落可不可以"獨自佔有"傳統領域的資源而不讓公部門利用? 答案不是想當然爾的"NO"... 如果採取法律觀點來看這個問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 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 、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 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 從第21條第1項,對原住民族權利的宣示,以及第22條對原住民族就政府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等的同意"權"的承認來看,我會說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內,可以"獨佔"不讓公部門使用。 法律已經提供了這個架構了,就待行政機關對細節技術性事項提出,進而落實法律。 從運動的觀點,我很贊成您部落的朋友對您訴求的內容,因為他知道在這個階段要漢人承認被征服者的後代在特定領域的主體地位,"主人"地位,實在非常困難,擺出"分我一杯羹"的姿態較討喜,而非採取"我才是主人的立場"吧? 只是運動到了最後,"誰是主人",是迴避不了的。 那麼愛講法律,就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核定公告原住民族地區,及相關資源利用的管理規則。
  • 其實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問題不光是佔有或利用的問題, 還有很多認知上的差異, 即使是原住民部落,各原住民族和各部落間對傳統領域範圍的劃分還有很多爭議! 光傳統領域範圍的認定就各部落不同了! 這不是在這裡可以解決的問題, 也不是定了法律就解決得了! 所以在這種不清不楚及名不正言不順的情形下,相互的尊重是避免爭端的辦法! 我們部落的朋友也並非認為非要爭到所謂"主人"的地位不可,國家的概念已不可避免(除非他們也要爭獨立), 在國家的概念下他們在乎的是部落能否永續存在下去,對部落而言他們要的是實際的生活和資源的運用而不是概念上的"主人"的地位! 這也是每個部落看法上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在正當性和合法性尚未解決以前, 誰的認定都不算數,在這種情形下多一點尊重絕對有好處的啦!
  • 東部各溪流河床上及海岸線上就知道答案﹗ 林務局把有能賤賣的木頭取走之後,留下來的“垃圾”… 除了某些特定漂流木創作者會去取以及少數仍在燒柴煮飯的人會去取外… 誰會去動那些木頭﹖ 沒有人取就變成影響景觀的“垃圾”了… (除了自然演化過程會利用到它的生物外,在人類眼中就是破壞景觀的垃圾) ~~~~~~~~~~~~~~~~~~~~~~~~~~~~~~~~~~~~~~~~~~~~~~~~~~~~~~~~~~~~~~~~~~~~ 上面這段說的太好了! 這就是真相。
  • 威利兄你是原民會的??(笑) 法律是一個開始,法律當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法律宣示了"我們該怎麼對待這些被征服者之後?" 如果那麼相信法律,請主流大眾同胞,行政機關遵照奉行,而不是法律對主流者有利,便講法律--惡法亦法,對主流者不利,便東推西扯。 法律不是咒語,寫出來,念出來就發生力量,要相信才行,尤其是主流社會是法律最主要制定的參與者,如果,主流社會,不願意相信,遵行法律的規定及其背後的價值,那麼這法律比衛生紙都不如。 的確,傳統領域有其模糊所在,但就像遠眺地景,有清楚,有模糊,考量到儘快實踐法律的要求,難到不能就無爭議,清楚的部份先行核定公告?要說通通有疑義,那絕對是自欺欺人,部分有所爭執,不能當作不先行核定公告無爭執部分的藉口。 回到這個櫸木事件,說它發生在傳統領域,實在是不為過,取用殘枝也是極為保守自制的利用,如果行政機關不推諉本位,原住民族地區早已為公告核定,森林法的之中相關管理規則也已經訂定,那這絕對是合於管理規則的利用,今天他們之所以被罰,其實就是行政機關推諉本位造成。就是因為這點,我寧可請行政機關儘速依法辦理,而不是還要被推諉本位行政機關羞辱的部落,與推諉本位的加害者 "相互尊重"。 要求個案中的被害者尊重加害者,不啻是再一次的羞辱。 我們應該要求行政機關,儘速依法辦理,完成法律的要求,如核定公告原住民族地區,及相關資源利用的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