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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擅闖私人土地,以免造成我們的困擾!

ADDVALUE(XXX)

2011/4/14


敬告登山者:

於竹子湖蜂蜜巢古道,有私人土地

看到告示牌時請勿進入

請改走登山步道,才不會造成我們的困擾!謝謝!

所有回覆

  • 依據建築法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因此古道應該是既有道路。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
  • 依地方自治法規定,是否為既成道路,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呈報,而由縣市政府依事實認定,如利害關係人不服,則應訴請司法機關判定,任何不特定人均無權自作主張,否則即有侵權行為。 依司法實務見解,既成道路必須是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綜上所言,所謂『2戶以上』係指住家而言,如果外人不是住在當地,並無使用該道路作為到達公路之正當性與必要性,自不得主張有通行權。 既是古道,自應於日治時期即已存在,依照個人所知,所有古道在地籍圖上都有標示,這些古道於台灣光復後由國民政府依法接收,所有的土地都是國有土地,登記名義人是中華民國,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絕無私有土地列為古道之理。易言之,私有土地不會成為古道用地,同理,古道也不會使用到私有土地。 準此,若有ADDVALUE(XXX)所述情況,個人推測有三個原因,一是古道因改道而通過私有土地範圍,二是這條山路不是古道,三是立該告示牌的人作法欠缺正當性。 惟恐誤導山友不察硬闖私有領域,故撰文澄清正確觀念,以免觸法惹禍上身。
  • 真的是私人土地 請加裝柵欄大鎖 若強行進入 才會有「擅闖」的問題吧! 否則只憑一紙不知出自何處的告示就要擋人出入 難道是聖旨?
  • 在鄉下地區,大家都秉持互相尊重的共識,很少有人會在家園四週裝設圍籬,更甭談加裝柵欄大鎖了。 二十多年前我遷居現址,請人安裝防盜器時,就有鄰人不友善的當面質疑:『你家有什麼貴重財產怕人家偷』。 我們經常探訪冷門郊山,有時經過獨戶的民宅想問路,明明大門開著,裡面卻無人應聲,因為主人出門不在家,何以不擔心小偷光顧,因為鄉下民風樸實,鄰居間會互相照應。 2009年3月8日,我們探訪苗栗縣頭屋鄉的「零宮廟山(曲洞山)」,下山時看到停車處停了一部警車,並有一對男女及兩個警察,原來是地主懷疑有人要偷花木而報警。當日我們的車是停在水泥路旁空地,也是走水泥路到山腳,再自行找路上山到基點,沿途沒有見到任何告示牌,也沒有跨越過任何圍籬或路障,因此,我們才能全身而退。 民法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我們當日上山未遇有地主明示不得進入,都無故遭來警察盤查,倘若見到告示牌還強行進入或有跨越圍籬或路障時,當然就是侵犯到地主的私領域,法律上的規定如此,是無可奈何的事。 人之初性本善,因此大家都會尊重他人的權利。法律上沒有私有土地必須加裝柵欄大鎖的規定,再說柵欄大鎖只是防君子無法防小人,則裝柵欄大鎖有何用? 大家都知道『打草驚蛇』這句話的意義,明知毒蛇已昂首吐信示警,即應知難而退,倘再故意挑釁,擺明就是自討苦吃。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登山健行是休閒找快樂,無須自尋煩惱製造事端,期望山友們莫要逞強,地主既已設置告示牌,如再硬闖,豈非自找麻煩何苦來哉。
  • 唉~~這也沒辦法啊 很多登山客不走不道而走到我們店裡 拿我們店裡的商品來吃 我們跟他說但他們卻被嗆說"我就是要走這吃這一點東西有什麼大不了" 還說"我就是要走這怎樣有種叫警察來抓我啊" 所以我們有做告示牌是為了讓來登山的遊客也是為了自己